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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融资租赁整治波及P2P 存在自融、监管套利风险
来源:瑞鼎创投浏览量:732时间:2017/5/10

金融风暴整治仍在持续中。继一行三会排查相关领域业务风险后,商务部办公厅在5月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重点盯紧融资租赁公司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有没有自融、虚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违规行为。

排查融资租赁风险

据了解,商务部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12类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首当其冲的是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此外,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成为重点检查对象。

商务部指出,将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等九项问题。


P2P易引发自融风险

近两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但风险也进一步暴露,尤其是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存在不小的风险。

融资租赁是指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或不转移。这一业务近两年迎来了爆发性增长。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7403家,注册资本共计23269.87亿元;全国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56家,注册资本累计达1660.97亿元;全国共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5家,累计注册资本达1415.38亿元。

对于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李维表示,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的债权转让或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有些是融资租赁债权,有的则被包装为融资租赁债权,成为当下互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的一种生态,这在业务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债权的类证券化活动,但又不从属于证监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属于监管空白。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其利用互金平台提高表外杠杆、提高ROE的一种方法。

而e租宝事件揭开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融资租赁业务的乱象,使得网贷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引发关注。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10月P2P融资租赁贷款单月增加额达到历史最高位,其中e租宝约占80%以上。e租宝平台宣传自己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典范。而根据警方通报的信息,在207家承租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此外,融资租赁类P2P也存在期限错配风险。一位网贷行业人士指出,一般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都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而P2P网贷平台融资租赁产品大部分都在6个月到1年之间。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偏好短期投资,因此除了平台尽量选择短期项目外,存在平台拆分项目期限风险。

监管套利风险隐藏

事实上,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执行了三套监管规则,这也导致此前从事融资租赁的互金平台存在钻监管空子的行为。

薛洪言表示,目前融资租赁相关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执行的是三套监管规则,金融租赁归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又分内资和外资,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在他看来,相比其他的金融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相对容易获取,监管政策也比较宽松,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背后有融资租赁牌照,并基于这个牌照化身持牌机构开展业务。在今年金融业整体控风险的背景下,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排查可看做常规动作;而重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租赁因关联关系产生的业务进行排查,则可看做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进一步深化。

业务合规性界定成关键

为了防止自融行为,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监管方面,应对公司的合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

薛洪言表示,首先应对自融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业务规模、业务性质等方面,那些行为是合理范围内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主动抽检等方式,可以很好地进行整治。

李维则表示,要审视业务真实性,如果是虚假融资标的(例如e租宝),应当从重处理。另外,要审视业务隔离性,及互金平台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融资租赁机构是否与互金平台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处理的情况,如果关联关系能够确实,那么互金平台的类证券化业务就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与合规隐患。

为防止监管套利,李维表示,审视业务的具体的监管口径,目前国内的特征是机构监管,所以商务部银监会只能对持牌机构监管,对于互金平台却缺乏管理依据。而对于不具有关联管系的融资租赁债权的转让等类证券化合作,仍然处于监管空白,缺乏合规指引和标准,因此可根据监管部门下一步的监管口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整改调整。

“对于本质上相差不大的业务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则,的确带来了相似的业务、不同的经营和竞争环境的问题,既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也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从行业发展角度考虑,应该适时推动监管规则的整合与统一。 ”薛洪言建议道。

商务部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应作出修改或提出完善建议。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应对的责任主体、触发情形、风险评估、响应处置等内容和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潜在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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