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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必须看:北京明确售后回租业务开票事项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浏览量:1045时间:2017/1/23
    日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6年11月)》,其中第一个问题针对回租业务如何开票,明确如下: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在营改增后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填写6%还是0%?
    答: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
    二、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我们特意简称其为老回租合同。老回租合同多数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实现出租人向承租人放款,支付全部本金,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本金发票,这部分增值税政策适用原财税【2013】106号文,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出租人只有取得承租人开具的本金发票,才可以实现增值税的差额征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本金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际操作中,也有一部分老回租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但是实际放款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现行财税     【2016】36号文规定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中并没有延续36号文需要取得承租人开具的本金发票的规定。其实在这几年的税务实践中,大家都普遍认为要求承租人开具本金发票并不合理,本以为借助36号文的机会可以实现一个彻底转变,但现在看来,税务机关还是延续过去的做法,继续要求老回租合同采用索取出租人向承租人索取本金发票的方式来实现销售额扣除,这一风险仍请大家予以关注。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是承租人就老回租合同向出租人开具本金发票,由于其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因此采取税率为0的特殊方式。这一点,目前税务总局并没有统一规定,大家根据各地税务主管当局的要求操作即可。
    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我们同意将其简称为新回租合同。对于新回租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出租人的销售额天然不含本金,本金部分既不需要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票,也不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开票,就像普通银行贷款业务那样,你不会见到银行或者借款人就本金部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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