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船舶所有权、名称、国籍、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其中第五十六条提到,光船租赁同时融资租赁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当提交融资租赁合同。 据汇融律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56条似乎将融资租赁纳于光船租赁之下,混淆了两种合同的性质。《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不影响合同的认定,但是法律最好是清晰和有条理的,否则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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