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债“15宝信债”发行人新增借款超过其净资产20%却未及时披露,托管人西部证券近日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5宝信债”发行于2015年7月7日,发行人是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宝信租赁”)。2015年1月至9月,宝信租赁累计新增借款16.18亿元,超过2014年期末净资产6.11亿元的20%,但宝信租赁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此进行信息披露。 陕西证监局认为,西部证券作为“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宝信租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该公司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其中包括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7月26日,多地证监局近期向辖区内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券商健全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债合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其中就包括,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保证人资信状况,持续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今年以来,监管层对公司债的监管力度加码。在准入门槛上,交易所近期加强窗口指导,收紧类平台公司发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较之此前同时参考营业收入和现金流这两条红线,现在监管层只看营业收入占比一项,即“双50%”变成“单50%”,发债门槛大幅提升。 在发行人监管方面,多家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公司债券发行人下发通知,要求各公司债发行人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要求成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的自查工作小组,编制自查工作底稿,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上交,随后当地证监局将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