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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将重启 曾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来源:国际金融报 唐逸如浏览量:513时间:2016/7/14

7月12日,据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了解,国内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将重启。


据了解,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于7月11日收到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就2016年两会期间共同推出《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提案的致谢函。致谢函中特别感谢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于2015年9月30日组织的融资租赁立法调研座谈会,该座谈会的目的就是在两会期间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的提案。


据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方面透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6年6月15日对《关于制定专门融资租赁法》的提案给予了答复,即《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议案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陈舒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意见。


答复意见表示,全国人大为更好地办理人大代表提案,专门请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办意见。商务部赞同启动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并表示将积极参与融资租赁立法相关工作;银监会表示,金融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本质上都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目前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应当在一部法律中予以统一规范。


融资租赁法曾于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并已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未达成共识,该法草案没有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也未被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财经委一直十分重视融资租赁业发展,并为促进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和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包括推动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等。


答复意见最后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继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跟踪了解该行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尽快安排审议。”


“根据我的理解,这不是说信心的问题,而是比较确定将重启立法。”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在得知消息后表示。


据了解,目前我国租赁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归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归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两类公司按各自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经营,却始终缺少一部行业立法,阻碍了行业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根据《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4508家,同比增长104.7%。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行业重启立法的条件已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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