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种种因素的推动作用下,网络借贷P2P与融资租赁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P2L模式,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涉足融资租赁业务的P2P平台已超过50家,2015年前十个月,融资租赁标的成交量占网贷行业总成交量的比例,从1.69%上升到了13.81%。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作为一个新兴业态,它潜在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开始逐步暴露。尤其是随着e租宝的轰然倒塌,人们对于P2L模式的质疑和批判开始草木皆兵般地被聚焦和放大,尽管,事实上e租宝只不过是借P2L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无论它是成功还是失败,都同样与P2L模式没有本质上的联系。从P2L模式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监管大趋势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P2L模式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引入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做独立的开放平台、通过银行存管实现真正的债权转让。
一、引入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因为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并不涉及个人投资者,并且也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将其介绍给广大投资者之前,大众对其是完全没有认知的。又加上融资租赁本身专业度比较高,即便是融资租赁已经进入一般人的视野近两年之后的今天,一般投资者的认知也并没有提高多少,更不用说有能力去鉴别和筛选优质项目。
这种情况,一方面给了一些无良平台如e租宝等造假的空间,它们利用大众的判断力缺失,虚构项目进行自融,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很大一部分相对理性的投资人真正信任和接纳融资租赁项目。尽管一些P2L平台,很早就开始在网站页面公示融资租赁项目对应资产的央行登记编号,以证明该项目的真实性,但这对于消除指向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仍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即便平台可以证明融资租赁项目是确实存在的,但是项目的优劣仍然难以判断。尽管有些平台已经做了尽职调查和严密风控,但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控能力与传统金融尚有距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投资人在看过太多风风雨雨之后,对于平台已经开始缺乏信任,所以,投资人对平台所提供的项目仍然无法完全信任。笔者认为,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借鉴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债的方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及项目资产进行评级,构建起统一标准的风险评级体系。只有建立起中立而且直观的评价体系,才能真正取信于广大一般投资人。
二、做独立的开放平台
引入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之后,接下来就应该是增加平台的开放性,最终成为独立的开放型平台。
相对来说,目前P2L模式的平台基本上都是封闭型的,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台由传统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出资设立,平台上的融资租赁项目全部来源于母公司,这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关联交易模式。但关联交易并不一定违法,只要相关公司之间能够做到运营、财务相互独立,并且项目信息披露规范完整,关联交易就是合法的。
另一类平台背后并没有融资租赁公司,从一开始就是独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但是因为业务需要,选择了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长期固定的合作伙伴,平台上所有的项目均来自这些合作的公司。
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相对封闭的模式,是出于风险控制及交易效率方面的考虑,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因为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缺失,P2L平台以一己之力,是难以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和流程,从而以此来对各种各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做调查和评判的,因而,P2L平台只能收紧自己的涉及面,选择固定的长期合作伙伴,一方面提升沟通和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风险。
但与此同时,封闭性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则会持续累积,因为一旦某个合作伙伴出现了问题,那么与其相关的所有的项目可能都会出问题,这对于平台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灾难。
如果能够引入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由这些专业机构对相关主体公司和项目资产进行评级,那么P2L平台的上述顾虑和局限将随之消失,也就可以向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开放,成为独立的开放平台,如此一来,既能获得更多的项目资源,又能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三、通过银行存管实现严格的债权转让
关于自己的业务本质,各P2L平台的表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转让”,一类是“融资租赁项目收益权转让”。从法律层面来讲,所谓“收益权转让”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是,从今年三月份以来,证监会关于收益权的表态来看,“收益权转让”存在很大的政策性风险。
至于“债权转让”,在法律层面虽然有明确的依据,但P2L平台在具体操作上,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如果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平台转让的是“对于融资租赁项目应收账款的债权”,那么一旦转让交易达成,债权受让人(平台的投资人),就取代债权转让人(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直接的债务关系,所以,后续的债务资金流向,应该是从债务人直接到新的债权人,而不应该再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而P2L平台目前并没有实现这一点,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了债权之后,债务资金仍然是先流向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流向投资人。这种资金流向表明,原有的债务关系并没有解除,只不过是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关系,即融资租赁公司与平台投资人的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原有的债权其实并未被转让。事实上,部分平台之所以不用“债权转让”的说法,就是意识到了这种说法与实际操作不符。
这同样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因为每一个债权转让项目都涉及很多投资人,要做到债务人与投资人的直接对接,以及债款的分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一方面平台本身没有资格触碰资金,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一个支付通道,也没有资格去做这样的事情,所以只能让居间人融资租赁公司来做。
笔者认为,只有引入银行存管,才能真正解决该问题。银行介入之后,可以让债务人与新的为数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实现直接的资金对接。当P2L平台上的债权转让达成之后,平台将债务人还款账户、投资人回款账户,以及根据转让合同生成的资金划转明细,提交给银行,后续银行只需按照明细,在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即可,而作为原债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只负有提醒和敦促债务人按时还款的责任,不再插手债款的流转。而这样的流程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同时也不存在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