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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来源:上海自贸租赁服务浏览量:704时间:2016/5/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会上,商务部介绍了商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防范非法集资的举措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考虑。商务部表示,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以及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全文如下:
  一、商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
  按照国务院部门分工,商务部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近年来,商务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减少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方法,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总体来看,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以及对外贸易等相关行业领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场化程度高,竞争较为充分,很难被非法集资者利用。但在少数具有资金密集特点的行业中,存在不规范经营引发非法集资风险的可能性。
  一是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存在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非固定资产为租赁物、夸大租赁物价值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偏离其“融物”的本质,容易产生风险。二是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如消费者遇到发卡企业以承诺资金收益等回报的方式发行预付卡或低折扣发卡的情形,应予高度警惕,防范违约风险。三是有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同时投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网络借贷公司等企业,而且存在关联交易,一旦这类企业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风险就可能波及到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
  二、商务部防范非法集资的举措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印发后,商务部高度重视,立即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着力加强特殊行业管理,化解非法集资隐患。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有关行业制度建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进行全面部署,着力强化行业监管。同时抓紧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行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典当公司和发卡企业相关经营的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有关企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商务部加强对有关行业企业的随机抽查,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密切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拓宽监测渠道。综合日常管理执法信息和相关行业协会反映,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措施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发现重大线索和问题,及时报告转交。2016年,商务部组织8个督查组赴安徽、山东等9省市开展实地检查,督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精神,切实加强特殊行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三是推进信用建设。商务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将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加强行业监管、预防非法集资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商务部部署推动行政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会同财政部、质检总局印发文件,支持江苏等4省市开展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同国资委印发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构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合作、会员企业参与、政府指导推动、社会监督协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层面开展诚信宣传,突出部门工作特色,推动完善商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四是开展风险排查。2015年,商务部办公厅先后三次印发通知,围绕融资租赁、典当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特殊行业和领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取了企业自查自纠、约谈企业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信息系统督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措施开展排查。通过排查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资金来源流向和业务操作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但也发现了一些潜在风险和隐患,我们及时采取了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等必要措施。在风险排查的同时,加大了风险警示和宣传教育力度,在典当企业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三、下一步的工作考虑
  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59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特殊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行业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典当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二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强化典当融资风险管理与统计,及时掌握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三是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检查工作常态化。加强对有关企业可能涉及非法金融交易的风险防范和监测,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转交重大线索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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