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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税务解答
来源:网络浏览量:783时间:2016/4/25
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税务解答
一、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征收率为3%。
注释:经批准允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仍按照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销售额
(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释:(一)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
1. 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取得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仍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才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二)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纳税人选择扣除本金差额征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两点:
一是当期扣除本金数额的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期应收取的本金数额,不论当期实际收到多少本金,一律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当期应收取的本金数额,则以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作为当期可以扣除的本金数额。
二是本金开具发票的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收到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选择上述销售额第二种差额征税方式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税人可以给承租方开具含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或稽核比对,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需附送相关资料。
(二)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应纳税额计算
(一)符合差额征税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因为B公司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不含税销售额=(5-2)÷(1+6%)=2.8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8×6%=0.17万元
(二)不符合差额征税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因为B公司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不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不含税销售额=5÷(1+6%)=4.7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4.7×6%=0.3万元
(三)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因为B公司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B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本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销售额=(25-2-2)÷(1+17%)=17.95万元
应纳税额=17.95×17%=3.05万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九、优惠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条件2或条件3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商务部授权;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准的,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即可享受即增即退优惠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
4.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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