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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安融资租赁参加融资租赁营改增专场电话会议
来源:风险部 俞旻浏览量:1011时间:2013/8/28
   2013年7月30日下午4:00,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在会议室参加由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融资租赁营改增专场电话会议,会议主题为融资租赁营改增扣除价款和即征即退特别关注。公司高管层、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积极与会,学习融资租赁营改增税务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内普遍表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税负普遍增加,客观上没有起到促进行业的发展的作用,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税务窘境依旧有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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